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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爱成与钱敏鑫、肖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敏鑫,周爱成,肖彦,杜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敏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成。原审被告:肖彦。原审被告:杜素英。上诉人钱敏鑫因与被上诉人周爱成及原审被告肖彦、杜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敏鑫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敏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卫平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超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