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代表人:胡英,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组织机构代码:77561431-5法定代表人:项杏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特47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天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另查明,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同意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