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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55号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总经理。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上街区金华路102号院5号楼1-2层的房产和上街区金华路102号院4号楼1-2层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赵新华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阳路支行1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位于上街区金华路102号院5号楼1-2层的房产和上街区金华路102号院4号楼1-2层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赵新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阳路支行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擎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