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刘同林、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林,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410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林被执行人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140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14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义乌市华灿箱包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5×××85的存款人民币82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