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传金与兰州煜峰工业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58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利,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本案起诉的内容和依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945元,减半收取2497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煜枫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