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384号原告: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文野,董事长。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法定代表人:王超华,董事长。原告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金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