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与李伟宾、李钦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李伟宾,李钦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6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负责人:王旭光。被执行人李伟宾,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钦锡,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宾、李钦锡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