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少辉与被执行人王宾、徐东良、崔喜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辉,王宾,徐东良,崔喜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张少辉,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宾,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东良,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喜付,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少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小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宾、徐东良、崔喜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宾个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R-C32**吉普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东良个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R-738**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崔喜付个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R-7M2**奇瑞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以与王宾、徐东良已协商好,崔付喜及名下查封车辆下落不明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小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