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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俊基与陈骥、陈进明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2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9340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谋银行账户,冻结至2017年4月4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此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查证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