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42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景县。被告:袁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景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