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余文礼,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曾春芳,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周礼武,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曾春芳、周礼武履行法律判决。因被执行人曾春芳、周礼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广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夏秀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