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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320号

余文礼、曾春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文礼,曾春芳,周礼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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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余文礼,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曾春芳,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周礼武,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曾春芳、周礼武履行法律判决。因被执行人曾春芳、周礼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广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夏秀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