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艾娜与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娜,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5212号原告:艾娜,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5号院11号楼三层306室。法定代表人:黄世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女,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务。原告艾娜与被告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慧谷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被告科创慧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科创慧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48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科创慧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艾娜与科创慧谷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租房定金协议》,就艾娜向科创慧谷公司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朱市口东大街11号楼五粮液大厦一层西侧的房屋达成书面一致:租赁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房屋交付日期为2016年3月5日前;定金为人民币174105元;协议签订当日,艾娜向科创慧谷公司一次性交付了全部定金,并为经营租赁场地购置相关设备及货品。期间,艾娜多次要求科创慧谷公司按约与艾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房屋,但科创慧谷公司均以无法于2016年3月5日前交付房屋为由,拒绝与艾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艾娜认为,科创慧谷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拒绝与艾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拒绝交付房屋,科创慧谷公司应当按照《租房定金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双倍返还艾娜定金并赔偿艾娜的相应损失。故艾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艾娜的诉讼请求。被告科创慧谷公司辩称,不同意艾娜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也不认可。因为是艾娜不与科创慧谷公司签订合同。科创慧谷公司不能按时交付房屋也不是事实,科创慧谷公司可以按时交付,但是艾娜不来签订合同。艾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租房定金协议;2.收据;3.POS签购单;4.EMS快递单;5.录音。科创慧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涉案房屋的面积图;3.邮件。经本院庭审质证,科创慧谷公司对艾娜提交的租房定金协议、收据、POS签购单真实性认可,对EMS快递单、录音真实性不认可。艾娜对涉案房屋的面积图真实性认可,对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邮件真实性不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6日,艾娜(乙方)与科创慧谷公司(甲方)签订《租房定金协议》,约定:“甲方所拥有的将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1号楼五粮液大厦,一层西侧共636平米。甲方以房屋现状交付于乙方使用。双方商定租赁期限为201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免租期45天。如因甲方原因未在2016年3月05日前将房屋交付于乙方,则免租期顺延。免租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0.6元/平米/天管理费。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174105元。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该定金在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房屋押金。签订该定金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定金。本协议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与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作为甲方损失补偿;如因本大厦产权方原因导致甲方与产权方合同无法签订,甲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收到乙方的定金如数返还乙方。双方商定租金为9.0元/平米/天(包含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发票税费),第二年按3%逐年递增。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为押叁个月租金,付两个月租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甲方未来成立项目公司与产权方变更租赁合同主体后,乙方予以相应变更。甲乙双方商定在2016年3月5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有效证件,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证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约可视为违约。”同日,艾娜向科创慧谷公司预交定金174105元,科创慧谷公司为艾娜开具收据。2016年3月14日,艾娜向科创慧谷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因科创慧谷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该律师函邮件未签收。2016年4月,科创慧谷公司向艾娜发函,要求艾娜于2016年4月6日前来公司签署正式租赁合同,该邮件未签收。经询问,科创慧谷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已另行出租。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租房定金协议》。科创慧谷公司主张是双方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系艾娜自身原因,并提交房屋面积图佐证,该房屋面积图上有艾娜签名,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本院认为,艾娜与科创慧谷公司签订的《租房定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科创慧谷公司在收取定金周后,无正当理由未依《租房定金协议》约定与艾娜签订正式合同,且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艾娜;在《租房定金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将艾娜预订的房屋转租他人,已构成违约。科创慧谷公司主张系艾娜未按期签约,凭其提供的房屋面积图,虽然艾娜在2016年3月10日在房屋面积图上签字,但不能依此推断科创慧谷公司的该项主张。科创慧谷公司作为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艾娜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艾娜定金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一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二元,由被告北京科创慧谷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