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海霞诉吴鹏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835号原告王×,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吴×,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