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22民初75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苔庙镇。委托代理人:王江,包头市固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某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大禹节水技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江、被告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并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储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不尽丈夫责任,其所挣工资从不往家拿。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仅来原告娘家看过一次。原告坐月子期间,常因一些小事遭到被告殴打。之后,被告数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15年8月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2月21日判决不准离婚。时隔半年之久,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被告储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挺好,但原告做事方式方法没有顾及被告的感受。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由原告依法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婚生女孩储某甲(2014年10月3日)由谁来抚养。原告现独自一人在东胜区工作,月收入3000元,当地没有近亲属,住于40平米职工宿舍;被告现在固阳县工作,月收入2500元,父母与其同住于90平米的楼房中。小孩出生后,一直在固阳生活。综合考虑,小孩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以照片6张证明,被告不予认可,6张照片无法显示出照片中的人是原告,更无法证明照片中人身体上的伤为被告所为,故此一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年满两周岁的小孩,由谁抚养,由其父母协商,协商不成,应由有利于小孩成长一方抚养,另一方按法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此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抚养原、被告婚生小孩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储某甲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储某甲(2014年10月3日出生)由被告储某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此费从2016年11月1日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一次,直至小孩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00元,由被告储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红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