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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韦尚灵与黄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尚灵,黄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1047号原告:韦尚灵,男,1985年7月5日生,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黄俊,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原告韦尚灵诉被告黄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尚灵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韦尚灵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缴纳诉讼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柳群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