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显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显文,黄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1401-14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2211-1。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被执行人袁显文,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黄黎敏,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52288.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2192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8执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浙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