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优博鞋厂、朱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温岭市优博鞋厂,朱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005号原告: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横峰村宅前路481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岭市优博鞋厂,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双莲路**号。负责人:朱文兵。被告:朱文兵,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远航,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优博鞋厂、朱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温岭市横峰富兴隆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