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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佐学玲与程龙桂、海安淇源制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佐学玲,程龙桂,海安淇源制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424号申请人佐学玲。被执行人程龙桂(又名程龙贵)。被告海安淇源制线厂,住所地海安县。经营者姓名韩良云。关于佐学玲与程龙桂、韩良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曲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鹏涛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张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