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小军、刘春平、高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刘春平,高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7刑初71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军,男,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米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春平,男,1977年2月17日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县大禹乡瓦舍坪村*组**号。2007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被告人高荣,男,1985年5月7日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县安家庄乡化成村**号。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以网上在逃人员被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抓获,3月31日移交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6)62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兆龙、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三人开车来到米脂县米王集团西侧的福祥烟酒门市,高小军用改锥将防盗窗撬坏,进入门市盗窃,刘春平和高荣负责外面接应,共盗窃香烟176条,十年华山论剑白酒3瓶,现金4200元。随后三人开车往山西方向而去。后高小军将所盗香烟予以变卖,所得钱款三人均分。经米脂县烟草专卖局对此批所盗香烟进行估价,价值估算总计为人民币贰万零贰佰柒拾壹(¥20271.00)元整。经米脂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所盗白酒进行鉴定,价值为人民币肆佰伍拾(¥450.00)元整。2、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三人开车来到山西省汾阳市中国移动南大街营业厅,高小军用铰剪将卷闸门剪开后,盗窃手机六十四部,后刘春平联系了王兵兵(在逃),通过王兵兵将手机予以销赃,所得赃款,高小军、刘春平、高荣三人分赃。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高小军、高荣、刘春平在汾阳市盗窃的64部手机总价格为人民币伍万零陆佰陆拾捌元(¥50668.00)整。3、2015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伙同一个绰号叫“色棍”的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乔沟村诚信商店,盗窃香烟116条,现金150元。4、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小军伙同一个绰号叫“色棍”的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下安村往南保财烟酒店,盗窃一些零散香烟。5、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伙同一个绰号叫“色棍”的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呈祥路烟酒商店,盗窃香烟60余条,现金160元。后通过刘春平和陈茂兴将所盗香烟予以变卖。经米脂县烟草专卖局对高小军伙同绰号叫“色棍”的人在山西省离石区三家烟酒门市所盗窃的香烟进行估价,价值估算总计为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捌拾伍元伍角整(¥31785.50)元整。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建议对高小军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刘春平在四年二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高荣在三年四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三人开车来到米脂县米王集团西侧的福祥烟酒门市,高小军用改锥将防盗窗撬坏,进入门市内盗窃,刘春平和高荣负责外面接应,共盗窃香烟176条,十年华山论剑白酒3瓶,现金4200元。随后三人开车往山西方向而去。后来,高小军将所盗香烟予以变卖,得款三人均分。经米脂县烟草专卖局对所盗香烟估价,总计价值20271元。经米脂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所盗白酒进行鉴定,价值450元。2、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三人开车来到山西省汾阳市中国移动南大街营业厅,高小军用铰剪将卷闸门剪开后,盗窃手机64部,由刘春平联系了王兵兵(在逃),通过王兵兵将手机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64部手机总价值50668元。3、2015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伙同一个绰号叫“色棍”的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乔沟村诚信商店,盗窃香烟116条,现金150元。4、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高小军伙同一个绰号叫“色棍”的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下安村往南保财烟酒店,盗窃一些零散香烟。5、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小军伙同一个绰号叫“色棍”的人来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呈祥路烟酒商店,盗窃香烟60余条,现金160元。后通过刘春平和陈茂兴将所盗香烟予以变卖。经米脂县烟草专卖局对高小军伙同绰号叫“色棍”的人在山西省离石区三家烟酒门市所盗窃的香烟进行估价,总价值31785.5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小军涉案盗窃金额为107684.50元;被告人刘春平、高荣涉案盗窃金额均为75589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属实。2、被害人马付军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8日23时许,其位于米脂米王集团大楼西侧的福祥烟酒门市关门歇业,19日早上开门时发现防盗窗被撬坏,门市上被盗走170多条香烟、3瓶十年华山论剑白酒、4200多元现金。3、被害人郭翠云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20日晚上21时,郭翠云将位于汾阳市南大街南口西侧中信银行旁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锁门下班。次日8时上班时发现该营业厅卷闸门半开,进去发现陈列、存放于营业厅内柜台里的待售手机被盗,有72部手机,价值约59296元。卷闸门有被剪断的痕迹。4、被害人高山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6日凌晨高山开设在吕梁市离石区呈祥路的烟酒店被盗,被盗物品有香烟60多条、现金160多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钱包。监控视频上看到是两名青年男子撬开卷闸门盗走的。5、被害人李媛、秦生连(李媛母亲)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9日凌晨6时30分,李媛到了吕梁市离石区乔沟村诚信商店卷闸门开着一半,里面门上的U型锁也没有了,被盗物品有2万元左右的香烟大约100多条,现金200元左右,还有钱包、精品月饼、食用油一桶。6、被害人赵鹏芳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的一天,赵鹏芳在离石区下安村的门市被盗,丢失了大约二十余条中低档香烟。7、证人吴志平的证言证明:2016年正月初十左右,高小军给吴志平打电话说有些香烟要处理,然后吴志平就去了他家里看了一下香烟。吴志平不知道香烟价格,把香烟全部拉在街上的门市里列了清单问完价以后,这些烟的总价值是13626元,后以11000元成交。吴志平不知道香烟是从米脂县盗窃的,听高小军说是顶账顶来的。8、证人李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李斐从陈茂兴手中购买了60多条各种牌子的香烟,支付了一万多元,陈茂兴说香烟是顶账来的。9、证人陈茂兴的证言证明:陈茂兴帮助高小军和刘春平处理过一批顶账的香烟,陈茂兴联系了太原市菜园街烟店的老板(李斐),最后成交价为2万元,高小军和刘春平搬的烟,刘春平在结账后当场给陈茂兴800-1000元辛苦费。10、证人赵志明、王云霞、闫丽红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0日晚至21日早上,山西省汾阳市中国移动南大街营业厅有七十部左右的手机被盗,全部为全新真机。11、烟草清单,证明吴志平从高小军处购买的香烟种类、数量。12、提取笔录(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领条证明:米脂县公安局从吴志平处提取烟草退赔款13600元;米脂县公安局从李斐处收到退赔香烟款20000元;马付军从米脂县公安局处领到退赔款24900元和香烟15盒;高山从米脂县公安局领到退赔香烟款8700元。13、米脂县烟草专卖局估价意见书证明:2016年2月19日米脂福祥烟酒门市被盗香烟价值20271元;2015年9月至11月高小军伙同“色棍”在山西吕梁离石区盗窃三起烟酒商店的香烟价值31785.5元。14、米脂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证明:十年华山论剑白酒3瓶价值450元。15、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估价认定结论书证明:汾阳市南大街移动营业厅被盗的64部手机总价值50668元。1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指认了盗窃作案地点;高小军辨认了高荣、吴志平、陈茂兴、王兵兵等人的体貌特征。1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高小军于200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刘春平于2007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盗窃的再犯。18、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3月25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矿区分局将涉嫌盗窃的网上在逃人员高荣抓获。上列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军、刘春平、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小军曾因盗窃被判刑且涉案金额最大,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平系累犯,盗窃的再犯,本应从严惩处,���于其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荣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高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常少荣审 判 员 申 华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