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汉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753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10号丽景东方2号楼01店面。法定代表人:严学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汉元,男,54岁,汉族。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刘汉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凤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享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