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8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湘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湘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466号原告:上海湘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美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原告上海湘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湘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吴美良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美良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房产;二、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