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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少武与孙少民、高占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武,孙少民,高占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25号原告:孙少武,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孙少民,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被告:高占停,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武诉被告孙少民、高占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少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少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