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少武与孙少民、高占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武,孙少民,高占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25号原告:孙少武,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孙少民,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被告:高占停,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武诉被告孙少民、高占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少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少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少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