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卓启昌、邵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启昌,邵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卓启昌,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邵建武,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卓启昌与邵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建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建武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13549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