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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卓启昌、邵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启昌,邵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卓启昌,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邵建武,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卓启昌与邵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建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建武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13549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