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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滕芸商贸货运信息经营部与阿克苏地区绿洲停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绿洲停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5071号原告阿克苏市滕芸商贸货运信息经营部,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经营者:滕里纪,男,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阿塔公路。被告阿克苏地区绿洲停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公路。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滕芸商贸货运信息经营部诉被告阿克苏地区绿洲停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滕芸商贸货运信息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安宁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