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贵财与被执行人刘乃文、张同仙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贵财,刘乃文,张同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房贵财,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被执行人刘乃文,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张同仙,住址白山市。申请执行人房贵财与被执行人刘乃文、张同仙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白山民一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20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安云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