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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克迪与崔琳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迪,崔琳琳,刘宗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347号原告:刘克迪,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崔琳琳,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告:刘宗元,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原告刘克迪诉被告崔琳琳、刘宗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刘克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克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克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