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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登辉与谢启春、李锦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登辉,谢启春,李锦惠,陈承木,陈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登辉,畲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谢启春,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李锦惠,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承木,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华玲,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罗源县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登辉与被执行人谢启春、李锦惠、陈承木、陈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玲名下有罗源县凤山镇莲花西区3#楼302单元的房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华玲名下的罗源县凤山镇莲花西区3#楼302单元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