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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原石家庄市藁城市民政局某科科长。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5年7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释放,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看守所暂不收押未执行。现住藁城区辩护人李永军,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原石家庄市藁城市民政局副局长。石家庄市藁城区,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5年7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患病住院未执行。2016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在井陉矿区看守所羁押。辩护人李永辉、杨彦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及辩护人李永军、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和马某甲(另案处理)租用某(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的校舍,共同筹建某养老院。2011年11月,在得知上级民政部门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后,在明知某养老院是租赁开办而非新建开办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与马某甲共谋,以某养老院是新建养老院的名义骗取国家对新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为此,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先后跑办了某养老院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申报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的各种证件。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主管养老补助申报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某养老院的申报补助材料连同其他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石家庄市民政局福利处。2012年3月31日,石家庄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将市级补助某养老院的72.8万元下发至藁城区财政局。2011年6月11日,经被告人李某甲签字,藁城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请示财政局为某养老院配套补助资金72.8万元。2012年11月30日,藁城市民政局向某养老院拨付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145.6万元(市、县财政各72.8万元),2012年12月4日,某养老院将145.6万元转到李某甲个人帐户,用于某养老院经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共谋骗取藁城市财政局资金72。8万元,违法上报,给国家造成专项资金72。8万元被骗取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甲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养老补助款的发放,李某甲没有决定权、审批权,其工作职责只是上报材料,上拔的款都用于养老院的经营,国有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李某甲不构成贪污罪,李某甲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养老补助款用于养老院,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人杨某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李某甲的行为不属于违法上报,无权决定一次性建设资金的发放,未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资助,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在整个申报和取得资助过程中,杨某甲主观上没有与李某甲共谋实施滥用职权和贪污行为,不是共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的通知》文件规定,2010年开始每年对新建的1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资助,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藁城市民政局的补助申报工作由时任科长的被告人李某甲所在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负责。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时任藁城市民政局副局长)租用位于藁城市岗上镇庄合村某(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的校舍,以杨某甲的妻子关某的名义申请成立某养老院,2011年11月24日藁城市民政局作出批复同意。在筹建过程中马某甲(时任藁城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另案处理)入股后加入。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和马某甲对租用的校舍的内部设施进行改造。2011年11月在得知上级民政部门对2011年度新建的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后,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与马某甲在明知某养老院是租赁而不符合相关新建床位补助条件情况下,三人协商后,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主管养老院补助申报工作的职务之便,以某养老院为新建养老院的名义申报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随后在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为申报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办理了所需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在相关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杨某甲通过藁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郝某1(因犯滥用职权罪另案处理,已判刑)得到没有字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将某养老院的申报补助材料连同其他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石家庄市民政局福利处,时任石家庄市民政局福利处副处长的刘某未认真审核上报材料,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未发现。2012年11月30日,某养老院收到藁城市民政局拨付新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145.6万元(石家庄市、藁城市财政资金各72.8万元),2012年12月4日李某甲将145.6万元转到其个人帐户,补助款项由李某甲、杨某甲、马某甲三人掌控使用,用于某养老院经营。2013年9月13日李某甲、杨某甲、马某甲三人协商后签订撤股协议,李某甲、马某甲撤股。杨某甲退给李某甲投入本金10万元和利息23000元、补偿5万元,退给马某甲投入本金10万元和利息22667元、补偿5万元。2014年4月18日杨某甲代表某养老院与石家庄联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2014年4月18日至2035年6月30日某养老院所有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由石家庄联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配使用,在此期间聘请杨某甲为名誉院长,并确保杨某甲年收入10万元。案发后,杨某甲2015年8月向井陉人民检察院交38万,同年10月10日石家庄联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交到井陉县人民检察院72.8万元。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10月8日交到井陉县人民检察院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0年市民政局下发了有关新建养老院床位补和运营补的文件,一个床位补助2000元。杨某甲局长找我多次,说上边政策不错,要我和他一块建养老院。2011年9月我住院期间,杨某甲到医院找我说建养老院,拉我入股。后来马某甲也入股了。杨某甲规定我们三人每人10万算入股资金不给利息,其他投入的钱算养老院借的,按月息1分计利息,谁不干,退10万再给5万作补偿。2011年12月市局通知我们科申报2011年养老院的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2000元提到4000元。12月20日我科通知各养老院负责人开会准备申报材料,通知辖区养老院申报,包括某养老院,杨某甲说和领导说好了申报364个。某养老院的364张床位不属于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当时杨某甲说跟领导们说好了,我当时认为某养老院不符合条件,一方面领导说了,另一方面我做为股东,也希望能得到这笔补助,某养老院申报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证件及材料,我填写了申报材料的入住人员花名册、自查报告,我办理了备案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我就按新建的报了。藁城民政局内部我拿上所有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先后请示了主管局长李某1和局长苏某后才上报市里的。某养老院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一共是145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还借款了。退股的时候,除了借款和投资款外,给我和马某甲每人5万元补偿款。上级给的钱都还了工程款和欠款了。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在2011年8、9月份一天下午,李某甲到我办公室,提出合伙办一养老院,考察后经协商以我妻子关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医学专科学校(某医学专科学校)租赁庄合村校舍剩余23年的租赁使用权,为以后投资好结算,我、李某甲又与某医学院、庄合村委签订了联合办养老院协议,马某甲后来在协议上补签了名。我三人商量每人10万元不计利息,其他借款按1分计息,我们知道上级一个新建床位补助2000元,商量能争取就争取到这笔资金。2011年11月一天海须和马某甲到我办公室,海须说新建补助每个床位涨到4000元,能不能报报。我让海须咨询一下,看能不能擦点政策边,能争取到补助就争取,争取不上也别强求。海须说咨询再说吧。到12月,海须说开始报申请材料了,他咨询市领导,也说不准能不能报,让先报上再说。海须拉出申报材料名单,对照名单,他说缺备案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规划证等。海须在发改委办了备案证,我办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规划证。我到规划局找副局长郝某1办规划证,送去材料后说要等一段时间,我对郝某1说急用能不能先出个临时的,等办好正式的撤换回来。郝某1说只能出复印件,给了个复印件。我和海须准备好材料后,是海须具体办的。某养老院我兼会计,李某甲兼出纳。养老院房屋是租赁改建的,不符合2011年度的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条件。当时就是觉得改建投资挺大,想擦点政策边,让上级补助点资金,能给就给,不给就算了。2011年度的建设补助款145.6万元都用于某养老院经营了,主要是还了养老院的借款,房屋改造原材料款和施工费,购买空调、热水器等电器费用。2013年9月李某甲、马某甲退股,每人给了5万元。2014年4月18日我与联谊养老集团签署了托管协议。3、同案犯马某甲供述:2011年下半年,李某甲找我借钱说和杨某甲合伙办了个养老院,借了1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他们让我入股,后来我同意了,在合办院协议上签我名,在筹建和运营中我只在节假日去对对帐,当时杨某甲为会计,李某甲为出纳。有一天我三人在查看工程进度时,李某甲说省市下文件建设补贴长了新标准快申报了,到时报不报。我说符合条件就申报。杨某甲说养老院的手续还不全,缺什么抓紧办。具体申报材料由杨某甲负责。2012年下半年他们说补贴款下来了,我三人碰面后研究了一下补贴款偿还工程款、材料款的分配情况。2013年下半年,养老院交给杨某甲经营,我和李某甲撤股。4、证人关某(杨某甲妻子)证言:2011年10月份左右,李某甲找到我,说因为工作人员不能当法人,让我担任某养老院的法人。某养老院的股东有李某甲、马某甲和我。我没有参与某养老院的工作,我平时就是在家里领孩子。李某甲说他们工作人员不能当法人,才让我当的,实际就是挂了个名。5、证人姜某(石家庄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的证言:2010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的通知》文件上规定的对县里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指的是新建设的房屋或者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购买房屋。文件上规定的“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运营床位每月150元运营补贴”,这里的“租赁开办”指的是租赁房屋开办养老机构,不是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按文件规定,租赁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只给运营补贴,不给一次性建设补贴。2011年藁城市申请新建建补助,由刘某收到申报材料审查后,制作出资金下拔测算表和测算说明报给我,我看后没发现问题,就召开处务会,处务会通过后报主管副局长同意,上局务会研究决定。2011年度藁城市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报材料我记得是藁城市民政局的李某甲报的,刘某审核的。6、证人刘某(原石家庄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任副处长)的证言:2010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的通知》文件上“新建”指的破土动工新建的房屋。文件上规定的“租赁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运营床位每月150元运营补贴”,“租赁开办”指的是租赁房屋开办养老机构。按文件规定,租赁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只给运营补贴,不给一次性建设补贴。2011年度藁城市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报材料是藁城市民政局的李某甲和另外一个人共同报的,报到我这,我就按民政局报的数额办的,没到申报养老院核实。7、证人郝某1(原石家庄市藁城区规划局副局长)的证言:2011年未,某养老院杨某甲到我局办规划证,申请材料不全,缺少国土局的土地审查意见,我局不予行政许可,杨某甲多次找我说急于办理下一步施工手续,一时难以办全所需的报建材料,又急于建设,因考虑到某养老院是公益事业项目,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就为其提供了没有字号的规划证副本复印件,是我通知建设规划科赵丽给办理打印的,提前办的规划证复印件上没经正式程序审批,微机生成不了字号和流水号。后来某养老院提交全报建材料后,我局于2012年2月份为其出具了正式的乡村建设规划证。8、证人苏某(原藁城区民政局局长)的证言:2011年12月杨某甲找我说办民非登记让我协调,给他办了。2010年藁城养老院申请补贴是经我审批的,2011年申报,某养老院申报没经我审批,其他养老院是否经我审批我记不清了。9、证人李某1(藁城区民政局副局长)的证言:2011某养老院申请办理民非登记,发现其申报的资料有问题,因知道某养老院是改建不是新建的,要求养老院变更,杨某甲不愿意变更。局长苏某让我签字,我不同意,最后苏局长签字我才签我的名。签完字后制发的证书。2011年度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床位补贴我不知道,不是我批的。10、证人何某(原藁城区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主任)证言:2011年12月杨某甲带着某养老院的相关材料到我科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审查后提出部分业务超范围,找李某1局长请示,向上级咨询答复不能办,杨某甲更改后我签名,局长们签完字后,我科制发了登记证书。11、证人郝某2的证言:某养老院是杨某甲、李某甲开办的,后来马某甲入股的。聘用我任副院长。对校舍内部进行过改造,大间改小间,作了内部装修,没动主体,没扩建和新建房屋。12、证人韩某(藁城区岗上镇庄合村书记)证言:2011年10月杨某甲、李某甲租用我村校舍办养老院,对租赁房屋内部改造,没扩建的新建房屋。13、证人李某2(藁城区岗上镇庄合村会计)证言:某养老院占用的校舍是我村开办的石家庄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2011年10月杨某甲、李某甲租用我村校舍办养老院,签订协议后,杨某甲对租赁房屋内部改造,增加了养老用设施,没扩建的新建房屋。一直到现在养老院所用的房屋的主体都是原某医校时建的。14、杨某甲提供2011年10月1日关某与石家庄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23使用权创办养老院的协议,2011年10月10日杨某甲、李某甲、马某甲签名的联合办养老院租赁协议书,2013年9月13日李某甲、马某甲退股撤股协议,2014年4月18日石家庄市联谊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托管某养老院藁城市某老院合作协议,2014年4月22日藁城市某养老院托管补充协议。15、石家庄市民政局提供的某养老院申请2011年度新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材料:2011年12月20日某养老院自查报告,2011年12月16日发证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2011年12月27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字号),2011年12月22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11年9月20日藁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2011年藁城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某养老院的批复,2011年12月12日建设养老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1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11年11月26日餐饮服务许可证。16、石家庄市藁城区财政局提供的2012年3月21日关于下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提供的2012年11月14日关于下拔2011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和资金分配表载明:佳琳养老院新建364张床位建设补助145.6万元。藁城区民政局提供的2012年11月8日拨款682500元、2012年11月9日向拨款665700元、11000元(共计145.82万元)支付凭证:其中养老机构新建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45.6万元(市级资金72.8万元,区级资金72.8万元)、床位运营补贴2200元。17、藁城区某养老院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明细记载:某养老院2012年11月30日收到藁城市民政局14582000元,2012年12月4日将14582000元转出到李某甲银行卡上。18、被告人李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630****4019卡明细记载:2012年12月4日转存入14582000元,之后款被多次转支。19、石家庄市藁城区某养老院提供部分记账凭证、现金账显示其中记载数额有涂改。20、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工作简历、蒿城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李某甲主管养老机构工作便利,骗取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4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明知某养老院不符合申报新建养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的条件,滥用职权违法予以上报是为骗取国家资金,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未随案移送扣押在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115.8万元,由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进行处理,并应在一个月内向本院送交执行回单。四、责令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29.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栾正平审判员  康 娟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