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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闫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被执行人:闫某。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