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闫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被执行人:闫某。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