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金春与周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春,周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春,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4日。被执行人:周良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1日。本院在执行李金春与周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周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良平系武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工,每月定期有工资发放,为便于案件执行和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良平在武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领取的工资收入,扣留金额为工资收入当中的1500元/月,直至扣足350万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