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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马平与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761号原告:马平,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其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涛,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建平,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宇,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南路188号B-18幢。法定代表人:陆锦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美,该公司职员。原告马平与被告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