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475号原韩二红,女,汉族。被告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二红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