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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行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玉娜与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娜,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11行初144号原告:马玉娜,女,汉族,1991年8月24日,住河南省栾川县,现在洛阳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委托代理人:杨新玲,女,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宏亮,局长。原告王马玉娜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请求撤销南昌公(治)强戒决字[2015]00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2016年10月24日原告代理人杨新玲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 张 宏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