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桂方、谢再兴与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方,谢再兴,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蔡桂方,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谢再兴,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易锋,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蔡桂方、谢再兴与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