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860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8601民初245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剑、项湾湾,公司员工。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22号。法定代表人:詹文焰。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与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玛莱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同年7月22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本案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快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湾湾到庭参加诉讼,玛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玛莱公司:1、立即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快版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振是文字作品《溢奶吐奶有元凶,老妈子教你两招搞定!》(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2016年3月15日,王振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同年5月7日,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快版公司,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手段。快版公司发现玛莱公司于2016年3月5日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广州玛莱妇产医院”(ID:gzmlfc)在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玛莱公司未经授权转载抄袭的行为侵犯了快版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快版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快版公司提起诉讼。被告玛莱公司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快版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未经王振本人授权,不能因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转授权而取得原告资格;玛莱公司在微信上转载使用涉案作品不存在营利性,属于公益性的合理使用;涉案作品仅一千余字,快版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快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快版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版权文件》,拟证明涉案作品首发在“豆宝娘亲”微信公众号,王振享有著作权;2、《授权书》(2016年3月16日),拟证明作者王振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快板科技有限公司;3、《授权书》(2016年5月7日),拟证明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快版公司;4、《授权声明书》(2016年9月10日);5��王振的身份证;证据4-5拟证明王振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6、取证、申请可信时间戳被告侵权截屏打印件;7、可信时间戳取证DVD光盘;8、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6-8证明:玛莱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非法转载传播涉案作品的事实。玛莱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快版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玛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快版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溢奶吐奶有元凶,老妈子教你两招搞定!》于2016年1月23日发表于“豆宝娘亲”(ID:doubaoniangqin)微信公众号,全文约930余字。王振系“豆宝娘亲”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声明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016年3月15日,王振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给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将针对侵权行为起诉的权利独家授权该公司,并允许转授权。2016年5月7日,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快版公司,并允许快版公司对针对授权书签署之前或之后发布在“豆宝娘亲”微信公众号中所有作品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法律维权措施。2016年3月5日,微信公众号“广州玛莱妇产医院”(ID:gzmlfc)发布《99%的宝宝溢奶吐奶,教你两招搞定!》(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文章)一文,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玛莱公司。2016年3月30日,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认证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保存了“广州玛莱妇产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涉案作品相比仅标题和个别文字有更改外,两文其余内容均相同。另查明,玛莱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广告业,专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院,临床检验服务。本院认为,《溢奶吐奶有元凶,老妈子教你两招搞定!》一文内容及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作品发表于“豆宝娘亲”微信公众号,作者署名“豆宝娘亲”。王振声明“豆宝娘亲”系其笔名,且该微信公众号由王振运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振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快版公司经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转授权,取得涉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专有使用权,经授权后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玛莱公司提出的快版公司未经王振授权,不具有原告资格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对比被诉侵权文章和涉案作品,两者在整体结构安排、具体叙述语言等方面均相同,被诉侵权文章仅对标题、个别非关键字句进行了删改,以整体观感、综合判断的比对视角,两者构成相同。微信公众号,即微信公众账号,其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内容,与订阅(关注)用户这一相对特定的群体进行沟通互动。微信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故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中,玛莱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玛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玛莱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因此玛莱公司辩解是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快版公司确认玛莱公司微信公众号已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文章,并撤回要求玛莱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再进行评判。关于赔偿数额,快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玛莱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玛莱公司的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还注意到以下事实:快版公司系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专有使用权人;快版公司取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被诉侵权文章的发表时间、范围;快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上城分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9元。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州玛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