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力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尚久光、董伟、陆明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力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久光,董伟,陆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力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泽,经理。被执行人尚久光,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董伟,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陆明国,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力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久光、董伟、陆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尚久光、董伟、陆明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力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8300元,执行费17583元。现轮候查封梅河口市宏康源米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