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进玺诉被告高鹏、何嘉敏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玺,高鹏,何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606号原告高进玺(曾用名高进喜),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高鹏,成年人,男,汉族。被告何嘉敏,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高进玺诉被告高鹏、何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进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立即组织向二被告送达传票,根据原告高进玺提供的被告高鹏、何嘉敏的住址杭锦旗锡尼镇社保局南23栋东鹏装饰公司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也一直关机,后我院向原告高进玺做了询问笔录,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何嘉敏、高鹏的其他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进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予以退还原告高进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