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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翁静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翁静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599号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15-12)。组织机构代码:05826634-6。代表人:任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飞,该公司职员。被告:翁静娜。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翁静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