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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建民、朱爱华与王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民,朱爱华,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民,男,1948年6月25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申请执行人朱爱华,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252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王国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6年5月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余建民、朱爱华相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350元,但被执行人王国平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国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25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短信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国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252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华荣执行员  袁黎明执行员  吴永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