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增望与赵建军、王亚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望,赵建军,王亚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83-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灵,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赵建军之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建军、王亚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增望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增望书面向本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增望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军、王亚灵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