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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史宪图、姚秀春、尹长忠、张玉林、杜卫东、杜孝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姚秀香,史宪图,邓福柱,张玉林,杜孝东,尹长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995号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成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秀香,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史宪图,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邓福柱,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张玉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杜孝东(别名杜卫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杜丽超,女,汉族,农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尹长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秀春、史宪图、邓富贵、张玉林、杜孝东、尹长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