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史宪图、姚秀春、尹长忠、张玉林、杜卫东、杜孝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姚秀香,史宪图,邓福柱,张玉林,杜孝东,尹长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995号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成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秀香,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史宪图,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邓福柱,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张玉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杜孝东(别名杜卫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杜丽超,女,汉族,农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尹长忠,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秀春、史宪图、邓富贵、张玉林、杜孝东、尹长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孤家子镇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