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陕西金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伏小龙。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50万元,负担执行费7400元,合计507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嘉国用(2014)3230号土地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有多个案件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正在评估、拍卖该被执行人资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完毕后,再恢复执行。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