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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殷其建与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建,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295号原告:殷其建。委托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景,沭阳县青伊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谷同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连,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道波,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其建诉被告沭阳茂源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殷其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殷其建负担。审 判 长  马迪锋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