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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朝言诉被告梁朝伟、杨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朝言,梁朝伟,杨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112号原告:梁朝言(梁朝岩),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梁朝伟,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址不明。被告:杨春平,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址不明。原告梁朝言诉被告梁朝伟、杨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朝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朝伟、杨春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朝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梁朝伟、杨春平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1分3厘计算至给付完毕)。事实和理由:梁朝伟、杨春平系夫妻,二人因做买卖先后于2012年4月3日、2012年11月16日在其处借款,每次1万元,合计2万元,两次均约定月息1分3厘,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12年底开始,多次找梁朝伟、杨春平夫妻要求偿还借款被拒。现在找不到人了。梁朝伟、杨春平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梁朝伟、杨春平于2012年4月3日、2012年11月16日在梁朝言借款两次合计2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3厘,未约定还款时间。为此,梁朝伟、杨春平共同向梁朝言出具欠条两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款义务。本案梁朝伟、杨春平与梁朝言借贷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梁朝言诉请其二人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即每月利息1分3厘,未超过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梁朝伟、杨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梁朝言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以本金1万元、月息1分3厘计息;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以本金2万元、月息1分3厘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梁朝伟、杨春平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 达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人民陪审员  庞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