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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灰妙,上海日晖医疗科技发展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4949号原告:毛灰妙,女,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锦和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日晖医疗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XXX-XXX室。原告毛灰妙与被告上海日晖医疗科技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灰妙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