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胥国华、罗继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胥国华,罗继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8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益容。被执行人胥国华。被执行人罗继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57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胥国华、罗继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胥国华、罗继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胥国华的川XXXX**奥迪牌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