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冷沉着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沉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433号罪犯冷沉着,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沉着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所获赃款815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00499号刑事裁定,将其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冷沉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虽因违规被累计扣分5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自己错误并约束自己行为,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冷沉着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冷沉着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及追缴赃款已履行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履行能力,故依法仍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沉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