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辞元与高仕雄、宁昱然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辞元,高仕雄,宁昱然,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兴广龙建材公司,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朱辞元,女,汉族,1992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玉,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仕雄,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宁昱然,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三组常德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建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三组常德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高仕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326号。法定代表人:余俊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辞元与高仕雄、宁昱然、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兴广龙建材公司、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毛业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