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云、肖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金云,肖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938号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西客站1栋。法定代表人:毕相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杨,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云,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被告:肖光英,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云、肖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贡市贡井区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