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红光与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杨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光,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杨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光,男,1975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蕙麟。被执行人杨振峰,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红光与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杨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王红光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杨振峰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红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杨振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红光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杨振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